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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种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种某。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解放区人民政府七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该局劳动科科长。

一审第三人卢卫国。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种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解放区人社局)、一审第三人卢卫国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解行字初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种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上诉人解放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屈某某,一审第三人卢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文宇

审判员陈安国

审判员袁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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