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种某。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解放区人民政府七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该局劳动科科长。
一审第三人卢卫国。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种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解放区人社局)、一审第三人卢卫国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解行字初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种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上诉人解放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屈某某,一审第三人卢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文宇
审判员陈安国
审判员袁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