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源通煤炭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礼刚,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单位职工。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丁某。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源通煤炭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诉被告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杜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当事人住所地与租赁合同标的均在焦作市X区,为便于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通公司系铁路所属企业,本案系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既在郑州铁路X路所至的行政区X区行政区划内,本院与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本院管辖,且该管辖协议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案本院受理合法有据,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某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条第(一)项、第某、第某条、第某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杜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邓焰
审判员张育音
审判员刘建梓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某二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条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一)
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上列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延伸至郑州铁路X路所至的地(市X区划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条当事人对上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条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二)郑州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