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遵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含平原审被告张金标上诉人苗遵峰因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苗遵峰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张含平x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全部了结,张含平以后不得再以本次人身损害向苗遵峰主张任何权利。
二、如苗遵峰不能在上述期限之内支付张含平x元,双方仍按原一审判决即(2010)沛大民初字第X号确定的数额(x元)履行。在本案中张含平不再向张金标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张含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苗遵峰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张含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苗遵峰负担。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