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二中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
上诉人洛阳市第二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洛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第二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陆东芳、被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洛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健莉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