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席某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席某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矿长李XX(另案处理)指使,在本市昕开源商贸城找到被告人白某某,以30元的价格让其私刻“河南理工大学”虚假印证一枚,用于为李XX等人办理矿长资格证作学历证明。
2009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新华四矿矿长李XX指使,在本市昕开源商贸城以100元价格让他人为其私刻“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虚假印章一枚。
200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受新华四矿矿长李XX指使,按照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找到制作假证的人,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分别为新华四矿副矿长韩二军、侯民、王宗民、邓群购买虚假高中毕业证、平顶山煤炭职工大学毕业证各一份。
2009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因违规生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
另查明,2008年10月底,被告人白某某按照无业人员靳秋芳(已判刑)的要求,以100元的价格为其私刻“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委员会”公章一枚。因该公章技术要求较高,被告人白某某以70元的价格委托假证制作人员“朱军”(身份不明)刻制。靳秋芳拿到该枚公章后,伙同段怀恩(已判刑)等人进行诈骗活动,导致多人上当受骗。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9月8日在本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9月22日在本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在本市被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李XX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系受指使,属被动而为,并伪造完国家机关印章后并没有使用,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不是为自己,都是为矿上的领导,当时的环境下只得办理,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应给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白某某刻制印章时不知道此印章的用途,两次刻制仅收取60元钱,归案后主动交待全部罪行,一再表示认罪伏法,系初犯,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今年已经53岁,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够不上犯罪。其辩护人辩称;控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提供帮助的事实不存在,从指控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角度论证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不成立,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新华四矿矿长李XX指使,在本市昕开源商贸城以100元价格让他人为其私刻“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虚假印章一枚。
200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矿长李XX(另案处理)指使,在本市昕开源商贸城找到被告人白某某,以30元的价格让其私刻“河南理工大学”虚假印证一枚,用于为李XX等人办理矿长资格证作学历证明。
200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受新华四矿矿长李XX指使,按照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找到制作假证的人,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分别为新华四矿副矿长韩二军、侯民、王宗民、邓群购买虚假高中毕业证、平顶山煤炭职工大学毕业证各一份。
2009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因违规生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
另查明,2008年10月底,被告人白某某按照无业人员靳秋芳(已判刑)的要求,以100元的价格为其私刻“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委员会”公章一枚。因该公章技术要求较高,被告人白某某以70元的价格委托假证制作人员“朱军”(身份不明)刻制。靳秋芳拿到该枚公章后,伙同段怀恩(已判刑)等人进行诈骗活动,导致多人上当受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8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XX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张纸,上面盖有一枚河南理工大学的公章。李XX对我说:“我在市平煤集团安培中心办矿长证,没有大学文凭,你拿着这个去伪造一个章,然后写个证明,证明我的毕业证丢失了,我是这个学校毕业的学生。有这个证明我就可能参加矿长培训了”。后来我到昕开源商贸城找到一个四五十岁的刻章男人,我把李XX给我的那张纸给他看,问他能否刻这个章,他说:“能刻,得50元钱”,我又还价说30元钱,他让我第二天来这里取章。第二天,我来取章时先在纸上试盖了一下,我看看觉得还像,就把那张纸撕了。回到矿上,我让调度室的张卫民用电脑打了一个情况说明,意思是李XX大学毕业证丢失了,打完后我将说明拿到我的办公室,用伪造章盖上去给了李XX,李XX拿着说明交给了平煤集团安培中心,后来李XX把矿长安全资格证办出来,放在我那里。再后来,我又给韩二军写了一个说明,也加盖了这枚假章。此后,这枚章我就一直保管着没有再使用过。
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XX到我办公室里让我看了一个文件,文件上盖有一个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章(什么文件我记不清了),李XX对我说:“你按照文件上的章找人再给我刻一个”。然后,我又开着矿上的车来到开源路找到以前给我刻章的男人,我把李XX给我那份文件的复印件给他说:“这上面的章你能不能刻”,他说:“能刻,得150元钱”,我说给他100元,他说:“行,那你明天来取吧”。然后,我把文件复印件留给他。第二天,我取到章在原复印件上盖了一个章看看比较像,就回矿上了。我把章给李XX,李XX说:“章你先保管着,用的时候再拿出来”。这枚章我一直放到现在也没有使用过。
2009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市煤炭局通知说新华四矿四个副矿长的矿长证到期了,李XX让我给新华四矿的四个副矿长韩二军、侯民、王宗民、邓群办理高中毕业证。我问李XX的弟弟李某某是否认识做假证的人,李某某说认识,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与对方约好在火车站见面,把四个副矿长的照片和个人情况提供过去,办了两个叶县高中的,两个宝丰县高中的,每张100元。这四张毕业证交上去后,市煤炭局培训科说新华四矿是国有煤矿,需要中专以上学历,我就把四张高中毕业证拿回来了,放到什么地方现在想不起来了。我又与上次办高中毕业证的人联系,又给他们四人分别办了平顶山煤炭职工大学的毕业证,每个证200元。这四张证交上去后,煤炭局的人说是假证不能用,李XX说不让我管,他去协调。几天后煤炭局通知我取证,我就把毕业证拿回来了。大概六、七月份,他们四个人的矿长证都办下来了。
被告人陈某某供认自己在昕开源商场委托一名刻章个体户先后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和“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假印章各一枚;并按照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委托其他办理假证人员办理四张虚假高中毕业证及四张大学毕业证。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今年春节前夕(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有一个男子找我刻一个“河南理工大学”的章,他拿了张印有章印的纸给我看了看,我说:“能刻,要50元”,他说:“30元”,于是他把钱给我,我让他第二天来取章,这个章是我手刻的,我是用塑料橡胶块刻的(圆形)。第二天他来取走了印章。我没有刻过“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
2008年12月9日在城北公安分局供述:我在昕开源商场摆了一个刻章的摊位,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有一个女的过来要私刻一枚公章,刻的内容是“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委员会”,我们以100元成交。因为这个章我刻不成,就给一个办假证的叫朱军的打电话,第二天下午刻好后,我到湛河桥与对方的人见面取货,回来把章交给了那个刻章的妇女。这枚章我付给对方70元,等于我从中间落了30元。
被告人白某某供认自己伪造“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一枚,但否认自己曾经伪造过“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另承认自己于2008年10月为他人制作“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委员会”虚假公章一枚。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新华四矿矿长李XX是我哥哥。2009年大概四、五月份,陈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找一个办假证的电话号码,我在街头小广告上记了一个手机号码给他回了过去。后来陈某某如何办假证、办假证干什么我都不知道。
4、证人李XX证言:2008年7、8月份,因为新华四矿的采矿证快到期了,延续采矿证需要一定手续,在平顶山市发改委一份文件上加盖“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公章后,到省地矿厅办理延续临时采矿证。因为新华四矿手续不全,市发改委不给我们办理,我就让陈某某去刻一枚“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的公章。这枚章刻好后,我们的手续准备齐了,就按照正规渠道办理了采矿证。陈某某刻好这枚章后就没有使用过,也没有把章交给我。2009年新华四矿为矿长们办矿长资格证,陈某某说需要大专文凭,问我咋办,我说人家咋办你咋办。矿长资格证后来都办下来了,具体都是陈某某操作的,我不是很清楚。陈某某给我说过先给副矿长们办了高中毕业证,后来又办了中专以上的毕业证,但市煤炭局的人说是假证,不给办理,我就找了煤炭局培训中心的袁主任,大概给了他三千到四千元钱。后来袁主任安排人和陈某某一起去郑州把证办好了。“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和“河南理工大学”两枚公章我都没有见过,后来公安机关从我办公室搜出来,可能是陈某某放我屋里了,他有我办公室的钥匙。
2008年上半年,市煤炭局来矿上检查,检查过后,不知是陈某某还是谁做了一份河南省煤炭厅的文件,具体内容我没有见过。我们矿上那份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下发的“豫南煤安监(2006)X号文件”我没有见过,矿上应付检查造的假文件都归陈某某负责,做好的文件也归他保管,具体如何做出来我不清楚。我们单位打字、复印业务一般都在平顶山市新建宏复印部进行
证人李XX证实自己指使陈某某伪造“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公章属实,且陈某某负责为新华四矿副矿长办理资格证属实。
5、证人刘某乙证实:新华四矿与我们的业务往来一般由陈某某负责,他们来打印文件我们不修改内容,也不出带红头的文件,加盖红色公章也是新华四矿自己负责。
5、证人刘XX证实:证实内容与刘某乙基本一致。
6、证人袁XX证实:新华四矿办理矿长资格证全部按照正规手续进行,具体操作由我单位的刘XX负责。因为办证李XX找过我,我说高中毕业证不行,需要提供中专以上的学历证,李XX后来又去办了学历证,走时还放在我桌子上五千元钱,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来,我就把钱交给煤炭局的纪检委了。后来新华四矿提交了需要办证的资料,我没有具体审查是否合格,具体办证我安排刘XX与新华四矿的人一起去了郑州,办了有十多人的矿长资格证,其中有新华四矿的几个。我不知道新华四矿提供的学历是假的。
7、证人刘XX证实:大概2009年6月份,新华四矿办理副矿长资格证,因为高中文凭太低被退回来了。我们通知新华四矿,说地方国有煤矿副矿长要求中专以上学历,让他们把手续办齐才能办理。7月底,袁XX主任安排车,我到省煤炭厅给新华四矿办理了矿长资格证。新华四矿的资料收集不归我管,是由我们培训中心的教学科负责收集,我们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去办证。
8、证人段XX证言:我用来诈骗他人的“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委员会”印章是靳秋芳找人私刻的假章。
9、证人靳XX(女,2009年因诈骗罪吧判刑)于2009年12月3日在城北公安分局证言:2008年10月底,段怀恩打电话让我找人私刻一枚“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委员会”印章,我就到昕开源商贸城找了一个刻章的摊位,我们以100元成交,这枚假章当天下午就刻好交给我了。
10、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11、新华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扣押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文件一份、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两本、印章贰枚,一枚内容为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另一枚内容为河南理工大学)
12、李XX矿长资格证复印件,侯民、韩二军平顶山煤矿职工大学毕业证复印件及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王宗民、邓树军矿长资格证复印件。
13、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国务院调查组没有移交王宗民、邓树军的顶山煤矿职工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14、辨认笔录:2010年2月5日在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白某某辨认出“河南理工大学”公章是自己刻制,不承认“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是自己刻制的;
15、青石山派出所情况说明: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手法、指纹相关技术鉴定无法作出
16、白某某前科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新华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以漏犯将其追诉,经向上级部门汇报,因其法定刑不足三年免予追诉);其同案被告人段怀恩、靳秋芳因诈骗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年。
17、新华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新华四矿2009年9月8日因违规生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死亡76人。
18、抓获经过:200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被抓获归案,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被抓获归案
19、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材料一上“河南理工大学”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一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检材二上“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二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009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人指使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又受人指使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白某某为他人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均无异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某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白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辩护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