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大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南北苑财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博源广告艺术中心。住所地:焦作市X路万基商务楼X楼A户。
法定代表人毋某某,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大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广告公司)因与上诉人焦作市博源广告艺术中心(博源艺术中心)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德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彩凤,上诉人博源艺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刘成功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