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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刘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又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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