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村汽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银城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洛龙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将案件移送洛阳市西工区或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新阁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