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张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撤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决定减半收取200元,其余2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应退2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具条在本院领取。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邓民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