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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与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雨、刘建超及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方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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