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宏翔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雨、刘建超及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方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