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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梅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高地万源西里X栋一甲X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威科姆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保利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1、立即停止对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和《大河报》上作出道歉公告;3、赔偿保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通郑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红,郑州威科姆公司委托代理人梅某,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出具影映故字[2005]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片名《再说一次我爱你[x]》、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保利公司向该院提供的DVD光盘《再说一次我爱你》上标注“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x-FX-X-X-0/V.J9”字样。2009年6月16日,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6月9日,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就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河南…等地区有关盗版侵权案件,所有权利均由保利公司独家行使,映艺娱乐不再参加诉讼。

2006年2月8日,刘某中在鑫苑名家四期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申请安装宽带网络DVD,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纳了专线网络使用费49.95元,一次性费用58元,预付款192.05元,共计300元。2006年2月9日,刘某中购买一台宽带网络DVD,共花费680元。在2006年5月的宽带DVD部分节目单中“电影频道华语影库爱情\青春”中有《再说一次我爱你》。

2007年12月18日,保利公司向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的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12月19日,在郑州市鑫苑名家X号楼五单元一楼东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保利公司的操作人员张翔进行了下列操作:10:28打开电视机并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机屏幕显示“中国.河南农业信息港”画面,张翔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文化娱乐”进入“电影频道”页面,选择“院线热映”进入“院线热映”页面,找到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名称,进入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播放页,10:30选择“节目播放”,开始播放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10:37选择快进播放,10:42恢复正常播放,10:46选择快进播放,10:47恢复正常播放,10:48播放结束,关闭宽带IP机顶盒和电视机。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出具了(2007)郑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保利公司为本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600元。

保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下合理费用:1、律师费10,000元,保利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2、公证费600元,保利公司提供了金额分别为6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3、购网络DVD机680元,使用费300元。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宽带网络DVD业务运营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运营宽带网络DVD业务,威科姆公司负责节目内容提供。2005年4月5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郑州市科技局签订了关于共同进行“郑州市X村综合信息化”建设的协议,约定由威科姆公司负责信息内容的建设与维护,并向用户提供无偿的信息内容服务。2009年1月6日,商务部批准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6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约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及全省各联通分公司为网络运营商,威科姆公司为内容提供商,双方在“宽带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领域确立合作关系。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主协议规定的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服务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18个省辖市分公司具体负责履行。2009年3月3日,威科姆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内容为:鉴于机顶盒业务(网络DVD业务)应用内容均由我方提供,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和纠纷,我方承诺及时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五条第某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某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某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其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光碟,可以证明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出品人及摄制单位均为保利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保利公司系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之一,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宽带网络DVD业务上提供了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对保利公司著作权的侵害。联通郑州分公司称涉案电影是由威科姆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提供,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涉案电影虽然由威科姆公司提供并有相应权责利的约定,但双方的约定并不能成为联通郑州分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保利公司要求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保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二被上诉人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九条的规定,由该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目前的市场价值、二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对于保利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该院亦予以支持。综合以上因素,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x元。

关于保利公司要求二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赔礼道歉是对人身权的救济方式,而在本案中二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保利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财产权,同时,保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使其商业信誉遭受了损失,故对保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十二)项、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判决:一、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再说一次我爱你》著作权的行为;二、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保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三、驳回保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共同负担820元,保利公司负担230元。

联通郑州分公司上诉称:依据我公司与郑州威科姆公司所签协议以及郑州威科姆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与我公司无关。请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任何民事侵权责任。

郑州威科姆公司上诉称:保利公司起诉超出两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保利公司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相关权利。保利公司公证郑州威科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存在瑕疵。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保利公司起诉。

保利公司辩称:保利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保利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明享有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著作权以及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x元合法合理。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二上诉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以及责任承担。

二审中保利公司新提交一份证据:编号为ER(略)CN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原件,寄件人为刘某,收件人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收件人地址为郑州市X区X路X号,内件品名为“关于网络DVD电影/电视剧《再说一次我爱你》、《甲方乙方》……的索赔律师函”,EMS收寄局的收寄日期为2008年7月18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7月21日,拟证明保利公司起诉不超时效。对保利公司新提供的证据,联通郑州分公司认为与其无关;郑州威科姆公司认为无法确认EMS回执单的真实性。本院审核意见为:该证据系EMS特快专递回执原件,其上有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并有邮递部门经办签章,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2009年6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郑州威科姆公司签订的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约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及全省各联通分公司为甲方,郑州威科姆公司为乙方。乙方每周更新视频内容的标准为:电影15部、电视剧1部。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合作关系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法或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有权删除或不予采用。乙方承诺在宽带业务中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会侵犯第某方的权利,并对其提供的各种内容负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版权证明或者授权文件。2、保利公司举证的宽带网络DVD宣传页及有关节目单显示的主体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3、因网络DVD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侵权一事,保利公司曾于2008年7月18日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发出过索赔律师函。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第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某,虽然保利公司是在2007年12月18日进行的证据保全,但保利公司在2008年7月18日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发出索赔律师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七条第某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郑州威科姆公司关于保利公司起诉超出两年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是否侵犯保利公司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著作权的问题。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一条第某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保利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光碟可以证明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系合作作品,其出品人及摄制单位保利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为著作权共有人。在本案庭审中,保利公司表示就本案维权一事曾与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协商,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不想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某条规定,法院不能禁止保利公司作为共有著作权人单独起诉要求二上诉人停止侵权。保利公司在本案中所获得除合理费用外的经济赔偿是著作权人所共有的,其他著作权人可以在本案处理后向保利公司主张其所应享有的赔偿份额。第某,虽然郑州威科姆公司称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07)郑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保全证据时使用的是与保利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第某人的网络设备,保利公司可能通过网络事先设置,使保全证据时电视机屏幕显示的是“中国.河南农业信息港”画面,实际访问的是他人局域网计算机或另外网站,但郑州威科姆公司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郑州威科姆公司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联通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宽带网络DVD业务中提供了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

关于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某,从涉案宽带网络DVD业务对公众宣传的材料看,主体是联通郑州分公司。从相关协议内容看,联通郑州分公司在与郑州威科姆公司的业务合作中并非单纯的网络运营商,联通郑州分公司对郑州威科姆公司所提供的特定播放内容有审查的权利、义务和能力。因联通郑州分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郑州威科姆公司提供的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在二者合作的数字宽带业务中播放,侵犯了该影片著作权人的权利。虽然联通郑州分公司与郑州威科姆公司协议约定侵权责任由郑州威科姆公司承担,但该约定系二者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保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的选择权。原审判决联通郑州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持。第某,在赔偿数额上,原审法院已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共同赔偿保利公司x元,数额上并无不妥。联通郑州分公司、郑州威科姆公司上诉称其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且赔偿数额过高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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