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系原告刘XX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某、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某、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刘XX诉被告施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XX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仕钦
审判员刘凤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