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今野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本市X路X弄X号,暂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于2006年8月间,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自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间,持该卡消费、提现,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995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仍未归还。
被告人孙××于2004年4月间,向上海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的申卡信用卡后,自2004年4月至2007年6月间,持该卡消费、提现,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3,897.19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仍未归还。
被告人孙××于2003年8月间,向中国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的长城贷记卡后,自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间,持该卡消费、提现,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249.08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仍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孙××持三家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141.27元。
2007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主动向中国民生银行退赔透支的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091.11元,向公安机关退赔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的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808.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朱××、华×、岳×的陈述笔录,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出具的《报案书》、《申请表》、《历史消费帐单》、《催款通知书》、《还款证明》、《信用卡业务回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能退赔三家银行的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唐辰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