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借款本金x元、逾期利息2000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共计x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