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峰县xx站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立琦,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居委会xx路x号。
原告双峰县xx站与被告谢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双峰县xx站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x站撤回对被告谢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xx站负担。
审判员钟国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