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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赵某与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长沙市X区xx路xx华庭北栋xx室。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路。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区xx路xx号x栋。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双峰县X组。

被告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中路xx大厦附楼xx楼。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赵某与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赵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x、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赵某撤回对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x、赵某负担。

审判长曾安林

审判员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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