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长沙市X区xx路xx华庭北栋xx室。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路。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区xx路xx号x栋。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双峰县X组。
被告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中路xx大厦附楼xx楼。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赵某与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赵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x、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赵某撤回对被告佘xx、李xx、赵某、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x、赵某负担。
审判长曾安林
审判员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