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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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行初字第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公务员,住(略)。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所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张家界市X路运输管理局法制科科长,住(略)。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审判员何某初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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