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乙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53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某乙已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将全部案件款领走,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张某乙荣
执行员刘西尧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