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40岁。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某某自愿支付郭某某赔偿款x元。于2009年4月24日前付郭某某x元;2009年6月17日前付清剩余的5000元,逾期不能履行,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关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