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维岳,岑溪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光海,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审判员陆万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