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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5日11时,被告人申某乘公交车从夏邑县X镇,途中趁机盗窃杨xx的现金1200余元,被其挥霍一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申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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