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
被告孟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系争房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产权为原、被告共同共有。2010年9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址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孟某所有,房屋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孟某自愿负担;
二、被告孟某于2010年11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孟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5万元;
二、原告孟某于2010年11月5日之前协助被告孟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搬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