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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金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告金某自愿放弃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产权,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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