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祖勤,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八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八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杨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