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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诉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某,男,26岁。

被告郑某某,女,25岁。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打架生气,现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打架。2009年农历腊月30日,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及其娘家人到原告家打人,砸物,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的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组合条几一套、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辆三轮车、一套沙发、十条被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同居前被告的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卫平

审判员谷卫学

审判员张征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张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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