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旗,男,37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8日主动到上蔡某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低价收购由黄某伟、景中华(二人已判刑)等人在上蔡某齐海乡X村至小曹村盗窃的正在使用的一根200对、一根100对、两根50对通信电缆线各400米,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伟、景中华、黄×、梁××、张××等人的证言,上蔡某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某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