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还款为由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90元,合计人民币18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顾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