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陈某丙村X组。
法定代某人任芳珍,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乙之母。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回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回族,住(略)。
法定代某人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回族,农民,住(略)。系陈某丙、陈某丁之母。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己,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某人陈某戊,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己之母。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法定代某人张某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张某某之父。
申请执行人代某庚,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代某辛,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陈某丙村X组)。
代某人陈某丙生,组长。
杨某乙、李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张某某、代某庚、代某辛与陈某丙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616、617、619、678、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乙、李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张某某、张某某、代某庚、代某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丙村X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丙村X组的征地款在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丙村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