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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龙某、郑州昶隆纸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昶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龙某、郑州昶隆纸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超华、孙玉娜,被上诉人龙某及郑州昶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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