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X村。
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郑州市花之轩酒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某甲、庞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敏、帖海燕,被上诉人庞某甲及庞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