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吕某某,男,46岁,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