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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吕某某,男,46岁,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于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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