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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执字第808-1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执字第808-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作出(2006)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孙某某赔偿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x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2160元、保全费207元、工本费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孙某某债权x元,申请执行人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作出(2006)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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