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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6日(古历)依俗订婚,2009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因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舒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将借被告的钱归还被告并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查明: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尚未举行婚礼,也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加之原、被告无共同语言,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对待已发生的家庭矛盾,原、被告夫妻矛盾加剧,夫妻关系继续恶化,其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龙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舒某某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舒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龙某某自愿给付被告舒某某人民币x元整,订定于2010年7月15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仁

人民陪审员杨百威

人民陪审员张石虎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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