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梁某某、原审被告冉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余某某不服商丘市梁某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李某对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4日,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号松花江客车与李某乘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梁某某与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威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等乘车人均无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李某提起诉讼。二审中,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李某与余某某、梁某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梁某某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由余某某支付给李某11.9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双方之间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诉讼费由李某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余某某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