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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a诉被告朱a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a。

被告朱a。

原告蔡a与被告朱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a诉称,2009年1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借钱款用于搓麻将;同年2月,被告以装修房屋为由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同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12,000元。2009年6月,被告以装修房屋为由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

被告朱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被告朱a向原告蔡a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同年6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之后,因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并经庭审质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的事实,被告应予还款。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a借款人民币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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