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别名焦X(付),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吴某某、曹某某于2009年12月8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焦某归还位于山城区X路无线电二厂X号家属楼东单元X楼西户房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宛
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