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别名焦X(付),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吴某某、曹某某于2009年12月8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焦某归还位于山城区X路无线电二厂X号家属楼东单元X楼西户房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宛

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万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