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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曹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其工作地和生活地均在二七区,人事关系复杂,影响面大,上诉人仍希望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曹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属郑州市二七区辖区。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张永增

审判员邓湘宁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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