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茶陵县人,现住(略)。
被告株洲市荷花石灰水泥厂,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厂董事长。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株洲市荷花石灰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院于2010年1月5日传票传唤原告熊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X号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01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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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