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香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汝学。委托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尹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苏汝继。原审被告朱兴中。上诉人徐州香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香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汪某某x元,双方之间就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全部了结,今后汪某某不得向本案的当事人就本次事故再行主张权利。
二、如徐州香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仍按原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徐州香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向汪某某另行支付2000元违约金。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汪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徐州香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素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