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某县。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卫明
代理审判员施照祥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