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谷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小卫
审判员陈江生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