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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谷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小卫

审判员陈江生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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