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符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某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