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1972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同力机械厂。
住所地:本市X路南段X号。
袁某与开封同力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袁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开封同力机械厂为其发放2007年元月以来的工资5500元并缴纳要老保险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禹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审查认为,袁某曾为开封同力机械厂职工,后一直未再上班。在此期间,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事实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期间的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袁某的起诉。
袁某上诉称: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驳回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为上诉人主持公道。
本院经审查认为,欠缴保险费的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发放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审判员周超举
二O一O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