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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刘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2010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刘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镇X村龙口组。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刘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对李某某的审理。

审判长何卫华

人民陪审员罗祖武

人民陪审员陈某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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