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宏昆,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
审判员蒋冬梅
审判员陈文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