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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宏昆,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山西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

审判员蒋冬梅

审判员陈文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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