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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石某乙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非诉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岭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石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石某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6)长法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6)吉长计生征决字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石某乙缴纳社会抚养费5700元,案件受理50元,申请执行费550元,共计6300元。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石某乙外出打工且无执行能力,于2007年2月20日中止执行。2009年1月7日被执行人王某、石某乙已交纳社会抚养费4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款2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2009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法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陈某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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