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
负责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村X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代理人王花永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郑州机电工程学校整修操场工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推土方、装车、拉土等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x元,被告已支付原告x元,下欠x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应该起诉二十里铺村X组,因该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此纠纷与该组无关,而系个人行为,该组组长将工程款结算后已全部交给本组村民阴遂安,说明此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阴遂安,因此原告所诉主体不对。另原告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欠其款的具体数额。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郑州机电学校将修建该校操场,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二十里铺村X组,工程价款为10万元。该工程由被告二十里铺村X村民代表陈云娜、王玉红、张建波、阴遂安负责组织施工,施工中的推土方、装车、拉土等由原告李某某具体施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x元。2009年8月,被告二十里铺村X组组长张某某收到郑州机电学校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后被告支付原告款1万元,现仍下欠原告款x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村民代表证言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款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刘拴成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