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湖南省珠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嘉禾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嘉禾县坦塘工业园开发投资公司:
关于某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珠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嘉禾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嘉禾县坦塘工业园开发投资公司已依照(2001)郴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