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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李兵见(已判刑)、薛勤蒙(另案处理)三人跳进北关棉厂院内盗窃电机四台,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李兵见的供述、证人王xx、宋xx、刘xx、邢xx等人证言、价格鉴定、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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