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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并提请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20时05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x现代轿车沿郑密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X街办事处前士郭路段左转弯时,与樊XX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樊XX受重伤,后杜某某驾车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樊XX伤为重伤。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传唤,被告人杜某某到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张XX证言,新密市公交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给予赔偿,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О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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